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2/3/10 9: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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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义务与权力,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
★债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
债权的内容
★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是相对权,而物权是绝对权
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四种)
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最主要的也是合同。
侵权(注意以下几种案例)
☆施工噪声侵权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权、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收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1施工单位与A材料供应商签订材料买卖合同,但却误将材料货款支付给B
2.对B来说,属于不当得利,在B与施工单位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所以B应将货款返还给施工单位
3A与B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所以A只能向与其签订合同的施工单位主张权利,不能直接向B主张返还货款
3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施工合同债--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债。施工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务和支付工程款。
买卖合同债--发生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材料设施供应商之间。
侵权之债--施工噪声、废水废弃物排放等扰民活动,居民是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