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自愿原则
发布时间:2022/5/8 7:13:03
债掌门法律网小编收集整理:
我们都知道民法属于私法,在民法领域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自愿原则”,西方人管它叫“意思自治”。
这个“自愿原则”,有三层含义:
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了民事主体最广泛的行为自由,也就是说,你可以充分的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是协商达成的合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是可以高于法律任意性规范的。
三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这个与“公法”是完全相反的。
违反自愿原则的两种情况:欺诈和胁迫
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
欺诈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一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既包括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的故意,也包括诱使对方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二是行为人须有欺诈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虚构虚假事实,也可以是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等。三是受欺诈人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受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比如二手车买卖,故意调表隐瞒实际公里数,车辆有过大修,故意隐瞒说只有过小毛病等均属于欺诈,购买方均可以以出售方欺诈为由提起撤销之诉。
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胁迫与欺诈一样,都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并没有产生错误,受胁迫人在作出符合胁迫人要求的意思表示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只是这种意思表示的作出并非基于受胁迫人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