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到底应由谁发送?
发布时间:2021/11/22 1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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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债权转让协议对债务人是否生效,关键在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到达债务人。从法律条文本身看,由债权人就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当无异议。
02 问题的提出
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下债权转让的通知系由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该情形下通知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务中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持此种观点者认为,应从文义解释严格限定债权让与通知的作出主体为单一主体,即债权出让人(原债权人)。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不仅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还有利于债权出让人因转让合同无效拒绝通知债务人保护自身权益。尤其是在出现虚假通知时,在债务人收到的转让通知为虚假的情况下,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得不负有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其履行债务的负担被迫增加。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让人也可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如果在达成转让协议后不履行通知义务,会导致债权转让制度失去意义。因此,应认可受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
03 实务操作
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通知。
商业保理:一般由债权人和保理商共同发出通知书。因为保理业务的专业性更强以及标的额较大等特性。所以为了更为保险,保理商都会要求债权人共同发出通知书。
04 应当结论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衡平转让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既要避免债务人陷入二次偿还的风险,也要考虑债权转让制度的初衷,即加速资金流转、实现经济效益。实际上,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系为让债务人知晓和确认债权转让事实,故在满足该目的的条件下,应认可受让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效力。
综上,债权让与人与债权受让人达成债权让与协议后,债权转让的通知,既可以由债权人作出,也可以由债权受让人作出。当由债权受让人通知时,其若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转让真实有效,则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