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
发布时间:2021/11/23 9: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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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8年9月26日,农投金控公司(出借人)与加速器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4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同日,农投金控公司向加速器公司账户转款4500万元。
二、2019年6月25日,农投金控公司与元化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农投金控公司将其基于案涉《借款合同》对加速器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元化公司,但农投金控公司未通知加速器公司债权转让事宜。
三、借款期限届满后,加速器公司未向农投金控公司或者元化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元化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加速器公司向其支付借款本息。
四、诉讼中,加速器公司以未接收到农投金控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为由,主张元化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均不支持加速器公司的该项抗辩。
裁判要点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为:债权受让人通过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的是否属于有效通知?
元化公司从农投金控公司处受让案涉债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加速器公司、郑州华晶公司、河南华晶公司、郭留希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元化公司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实务经验总结
一、债权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借助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起诉状,可以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债务人在知晓债权转让事实后,应当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二、为避免诉累,我们建议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尽可能地明确约定由转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留存“已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如有可能,债权受让人最好取得债务人出具的已知晓债权转让事实的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元化公司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农投金控与元化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元化公司从农投金控处受让案涉债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通知加速器公司、郑州华晶公司、河南华晶公司、郭留希债权转让事宜,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的规定,属于有效通知,元化公司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关于未追加农投金控作为本案第三人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农投金控仅是原始债权人,在其转让案涉债权后,相应权利义务由元化公司继受。农投金控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决定是否追加其参加诉讼;一审、二审法院未追加其参加诉讼,不属于程序违法情形。郑州华晶公司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遗漏必须追加的第三人农投金控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