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留痕留据在债权转让通知的不可或缺性

发布时间:2021/11/23 9:37:35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2020年11月20日冉某公司将其对被告时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胡某,原告受让债权后,被告拒不还款。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但因原告未通知被告债权转让事宜,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受让债权后,及时向被告发出以债权转让为内容的通知。结合本案和相关判例,原告想要将此通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具备邮寄存根及邮寄内容证明这两个条件。如何证明邮寄的内容是否为债权转让呢?原告可以使用邮政受托验视服务向被告邮寄债权转让通知,就可以享受邮政为其出具邮寄内容的第三方证明及该通知在邮政留档保存三年的服务。

原告在完成上述事宜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时,就有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应该向其支付货款及利息。

债权转让通知书

时某公司:

根据我司(冉某公司)与胡某(身份证号:123456187612022345)在2020年11月2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将贵单位在2019年-2020年11月所欠我司货款人民币贰万一千九百零八元(¥21,908)的债务,于2021年11月20日转让给胡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司就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向作为债务人的贵公司进行书面通知,请贵公司自收到该通知后向胡某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出让人:冉某公司

债权受让人:胡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