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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23 9: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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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明确了债权转让的含义及除外条件。

与原合同《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对于合同的全部权利或者部分权利,债权人有权进行转让,但是当合同性质不允许转让时,或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以 及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除外。”不同的是,此处将“合同”明确成“债权”转让。并且此处增加了新的突破:“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款解决了实务中有争议的法律难题:“当合同规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将该等债权的应收账款出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