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通知保证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12/23 1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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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时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从无须通知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法律规定,已经逐步保护及考虑保证人的权益,即: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此次民法典的规定,已经从债权转让从无须通知保证人即对保证人生效,变更为应当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新法进一步考量了保证人的权利。
在实务操作中,今后的金融资管债权转让合同中,债权转让应当对保证人进行书面通知,并且为了防范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资管公司在进行债权受让时,应当要求转让方银行提供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转让的文件,否则将有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