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首页 手机站
债掌门
  1. 免费注册
  2. 登录

债权让与下公示对抗的理论构造

发布时间:2021/12/24 9:38:34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民法典》第768条规定,即便在先订立合同的保理人基于让与合意已取得了应收账款债权,但只要后来的保理人先进行公示,就可以“后来居上”最终取得应收账款债权。此即一种典型的公示对抗主义规则。按照我国主流学说的理解,所谓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系指在先物权受让人虽已取得物权,但由于其未经公示,给第三人留下了物权仍由原权利人享有的外观,善意第三人基于此种信赖可以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但债权通常并不具备占有的外观,债权让与对抗力的来源应是公示手段之有无。

对于债权何以能被有效让与多次,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说明。首先,债权作为请求权,通常仅具有相对效力,一个没有经过任何公示的债权让与,仅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其他权利竞争者不能产生对抗效力。此外,债权和物权的效力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系于公示手段之有无这一现实的制度安排。一个未经公示的物权纵使有“物权”之名,例如动产抵押权,也不能产生对抗效力。相反,一个经过公示的债权却可能产生对抗效力,此即“公示之所及,效力之所在”的道理。因此,债权让与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如“沙漏”般呈现出流动性,其随着公示手段的完善而使受让人逐步取得完整的债权,此即债权多重让与下公示对抗的理论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