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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文书债权转让申请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22/1/12 9:11:00

债掌门(www.zhzhm.cn)小编收集整理

对于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进行债权转让而申请强制执行的,首要问题即是如何确定申请执行人。针对这一问题,在咨询部分法院立案庭之后发现,部分法院及法官对此较为陌生,也存在不同的认知和理解。例如,有的法院认为,既然案件经审理作出生效裁判确定了债权人,那么就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即出让人)名义先申请执行立案,再处理后续申请执行人变更事宜。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之规定,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应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然而,在司法实务中这一规定时常成为纸面上的权利,部分法院并未据此执行,导致生效文书债权转让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今普遍存在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采取此种模式的法院,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务必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让人而非出让人,否则对于执行立案、变更申请执行人将产生不必要的麻烦,需要立案庭、执行庭、执异庭多方协调处理。

在此种模式下,通常向立案庭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出让人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原件,债权转让付款凭证(有偿转让时,根据法院审查要求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材料,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有)。

第二种模式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应当由出让人先行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向执行法官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对于采取此种模式的法院,如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隆昌市人民法院,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当注意审查债权转让时间是否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

在此种模式下,由于已经执行立案,通常向执行法官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出让人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原件,债权转让付款凭证(有偿转让时,根据法院审查要求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材料。执行法官经审查后,将直接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

第三种模式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由出让人先行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进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可以向立案庭申请执行异议立案,由立案庭转交执异庭立案审查,经审查后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裁定。对于采取此种模式的法院,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亦应当注意审查债权转让时间是否在法律文书生效之后。

在此种模式下,通常向立案庭、执异庭准备的材料包括: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债权转让协议原件,出让人出具的债权转让确认函原件,债权转让付款凭证(有偿转让时,根据法院审查要求提交),债权转让通知材料。因涉及执行异议,在执异庭审理过程将存在听证等环节。